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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知识
发表时间:2020-04-09 22:35:57 点击次数: 187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1月发出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发布目的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1] 

主要内容

《通知》强调,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通知》明确了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通知》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通知》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各有关部门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通知》指出,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加大督办力度,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通知》指出,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3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全国政法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坚实基础,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举报电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22 [1] 

 

湖南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黑涉恶犯罪活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相关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予以认定。

第三条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行为奖励工作实行以下原则:

(一)谁举报、谁受奖;

(二)一案一奖、一事一奖;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及时兑现、规范管理;

(五)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湖南省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事实、证据和线索,或者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涉案犯罪嫌疑人具体藏匿地点或其他相关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二)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

(三)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或者追逃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一)司法机关事先掌握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五)其他依据相关规定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上述情形中相关人员举报线索有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其他相关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由受理、立案的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举报,被市级“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的,由市州公安局给予奖励。

根据举报,被全国、省“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的,由省公安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举报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可以实名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致举报人无法查实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视情形给予一次性奖励: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3万元;抓获在逃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0.51万元。

举报人能详细提供黑恶势力犯罪事实并能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关键证据,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的,在原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不超过20%的上浮比例给予奖励。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接受举报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归口负责举报奖金的受理、评定、审核、发放,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按程序支付。批量发放的大额举报奖金需要经过单位集体决议审批,按程序支付。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的申请人应当对举报行为、内容及发挥作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人对举报奖励内容及举报人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批人应当对奖励定性定标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举报人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在一审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审批通过后,办案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领取;提供本人开户银行账号的,可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账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返还国库。

第十七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的申请、批复、发放、资料保管等行为,应当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奖励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在奖金发放过程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

第二十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蓄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725日施行,有效期5

 

 

 

 

现行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说明:本条被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三条修订。本次修订的要点之一是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内容,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但与1997年刑法原条文相比,法定刑变重。故在处理201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时,必须注意现行刑法第294条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应知应会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启动时间?

2018年1月23日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标志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启动。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是什么?

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必然要求。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6、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7、扫黑除恶要做到哪两个“结合”?

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8、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是什么?

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

9、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0、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是什么?

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11、重点打击的11类黑恶势力是什么?

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煽动村民闹事、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非法高利放贷、插手民间纠纷、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跨国跨境等11类黑恶势力。

12、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什么特征?

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13、什么是恶势力?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

14、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什么特征?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15、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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